河北福展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与**、河北福展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402民初1412号
原告:**,男,汉族,1994年2月11日出生,住德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志杰,山东天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千绪,山东天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8年2月5日出生,住河北省衡水市景县。
被告:河北福展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景县龙华南环郑龙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贾福华,总经理。
被告:贾福华,男,汉族,1959年3月1日出生,住河北省衡水市景县。
本院受理的原告**与被告**、贾福华等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经查,原告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888元,诉讼保全费2070元,合计4958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孟吉民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法官助理赵磊
书记员胥付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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