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402民初1412号之一
申请人:**,男,汉族,1994年2月11日出生,住德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志杰,山东天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千绪,山东天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8年2月5日出生,住河北省衡水市景县。
被申请人:河北福展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景县龙华南环郑龙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贾福华,总经理。
被申请人:贾福华,男,汉族,1959年3月1日出生,住河北省衡水市景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诉被申请人**、贾福华、河北福展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价值310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310000元。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孟吉民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胥付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