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福展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402民初1412号之二
申请人:**,男,汉族,1994年2月11日出生,住德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志杰,山东天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千绪,山东天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8年2月5日出生,住河北省衡水市景县。
被申请人:河北福展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景县龙华南环郑龙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贾福华,总经理。
被申请人:贾福华,男,汉族,1959年3月1日出生,住河北省衡水市景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贾福华等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3月1日作出(2021)鲁1402民初141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对被告的财产已经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于2021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解封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孟吉民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胥付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