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127民初1631号
原告:河北福展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河北省衡水市景县龙华南环郑龙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7096824708M。
法定代表人:贾福华,职务:总经理。
被告:***,男,1974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景县。
委托代理人:夏春平,景县景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河北福展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河北福展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福展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福展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0元,减半收取70元,由原告河北福展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国鹏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乜纪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