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福展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福展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127民初1631号

原告:河北福展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河北省衡水市景县龙华南环郑龙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7096824708M。

法定代表人:贾福华,职务:总经理。

被告:***,男,1974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景县。

委托代理人:夏春平,景县景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河北福展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河北福展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福展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福展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0元,减半收取70元,由原告河北福展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国鹏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乜纪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