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华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828民初1323号
原告:***,男,1980年1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原告:***,女,1981年1月7日出生,满族,市民,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原告:张建兴,男,1992年7月2日出生,满族,市民,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原告:孟庆柱,男,1980年6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建平县。
原告:**,女,1986年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建平县。
原告:巴占河,男,1958年6月2日,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六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金玉,河北泓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承德三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围场镇桃李街与东外环交叉口以东办公楼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80774832231。
法定代表人:李海燕,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珂,女,汉族,1982年6月28日生,汉族,承德三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员工,住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
被告:河北华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定州市兴定路领秀城小区14号楼1单元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825896643941。
法定代表人:张振辉,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策,男,1988年10月16日生,汉族,河北华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住所地河北省定州市西城区。
被告:***,男1962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河南省沈丘县。
被告:卢昆鹏,男,1984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河南省沈丘县。
原告***、***、张建兴、孟庆柱、**、巴占河与被告河北华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德三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卢昆鹏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9日立案。原告***、***、张建兴、孟庆柱、**、巴占河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建兴、孟庆柱、**、巴占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建兴、孟庆柱、**、巴占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张建兴、孟庆柱、**、巴占河承担。
审 判 长  贾兴实
审 判 员  王晓立
人民陪审员  刘文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 助理  李俊慧
书 记 员  国晓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