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682民初2996号
原告:***,男,197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鹏璞,河北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华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定州市兴定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825896643941。
法定代表人:张振辉。
被告:**,男,50岁,汉族,住定州市南城区。
原告***与被告河北华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简称货岳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给付欠款135000元,诉讼费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原告为被告华岳公司提供劳务,三个工地合计欠款174622元,结算单签订之后长达两个月之久被告仍未给付,原告请求定州市劳动监察大队解决此事,2021年2月9日达成协议书,约定先行支付40000元,剩余135000元在2021年5月1日前结清,被告**在协议上确认。当日,被告华岳公司通过公司出纳将40000元打入原告账户,剩余部分至今未付,请求依法判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起诉没有明确的被告,不符合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安丽萍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申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