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华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河北华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828民初579号

原告:***,女,1965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河北省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被告:河北华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定州市定兴路(领秀城小区14号楼1单元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825896643941。

法定代表人:张振辉,经理。

被告:***,男,1984年9月16日生,汉族,个体,住河南省周口市沈丘县。

被告:关玉良,男,出生年月不详,民族不详,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原告***与被告河北华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关玉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19.69元,减半收取509.84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员  王晓辉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周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