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8民终11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华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定州市兴定路。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香河县兴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河县府前街与永泰路交叉路口。
法定代表人:李海丰,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2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定州市西城区。
上诉人河北华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香河县兴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冀0828民初35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河北华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河北华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华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7878.00元,减半收取13939.00元,由上诉人河北华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红梅
审 判 员 孙琳丽
审 判 员 钱丽艳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杨晓梅
书 记 员 包居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