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联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联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岛昌盛日电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108执201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北联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循环园区丘头镇周家庄村。

被执行人:青岛昌盛日电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青岛即墨市普东镇任家屯村任家屯路。

河北联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青岛昌盛日电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29.23048万元,已执行0元,未执行29.230489万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进行了网络查控及传统查控(包括查询动产、不动产、公积金、保险,银行存款、网银等),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经约谈申请人,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20)冀0108民初36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梁春芳

审判员  高利军

审判员  王展召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吕晓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