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冀0107民初726号之一
原告:河北再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井陉矿区***路88号供电公司对面办公楼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7MA0D28KW0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俱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俱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197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河北联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高新区天山大街245号红馆商务A座9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601173361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河北再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联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13日立案。原告河北再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再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5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申请费1520元,由原告河北再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