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尧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尧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北建研测控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鄂9006民初3030号 原告:湖北尧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门市竟陵**广场商业步行街(西山**楼)******。 法定代表人:徐南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鹰之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建研测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天门市天门工业园天仙公路特**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湖北尧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尧天建筑公司)与被告湖北建研测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研测控集团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6日受理。诉讼中,原告尧天建筑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20年9月1日作出(2020)鄂9006民初303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告建研测控集团公司位于天门市天门工业园下***村、不动产权证书号为鄂(2018)天门市不动产权第0011942号的工业用地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3年。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尧天建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建研测控集团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尧天建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建研测控集团公司**天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款100万元,并以本金100万元为标准、按照月利率2.4%支付从2020年1月16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2、由建研测控集团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7年7月17日,尧天建筑公司与建研测控集团公司(原湖北建研测控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研发楼建筑工程合同》、《厂房建筑工程合同》,约定了施工内容和工程款价格及相关权利义务。施工过程中因建研测控集团公司资金困难,要求暂停施工。2018年9月1日,尧天建筑公司与建研测控集团公司进行结算调解,同年12月5日,建研测控集团公司委托湖北惠通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审查,确认工程价款为742万元,2019年1月23日,双方签订《工程款支付协议》,约定分期支付工程款742万元,逾期不还按照月利率2.4%标准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协议签订后,建研测控集团公司付款642万元,对余下所欠工程款迟迟不予支付,故尧天建筑公司诉至本院。 建研测控集团公司未应诉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尧天建筑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建研测控集团公司未到庭质证,经本院审查,尧天建筑公司提交的证据均客观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确认的有效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如下事实: 2017年7月17日,尧天建筑公司与湖北建研测控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研测控科技公司)分别签订《厂房建筑工程合同》、《研发楼建筑工程合同》,约定由尧天建筑公司承建建研测控科技有公司位于天门工业园空调产业园1#、2#、3#厂房和研发楼工程等。2017年11月17日,建研测控科技公司名称变更登记为建研测控集团公司。在尧天建筑公司完成部分工程后,因建研测控集团公司资金困难,其要求对在建工程暂停施工。2018年9月1日,建研测控集团公司与尧天建筑公司就已完成工程量的结算达成调解协议,约定了工程施工的最终决算方式,作为结算工程款的依据。根据调解协议,建研测控集团公司委托湖北惠通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对天门工业园空调产业园-研发楼、1#、2#、3#厂房及场区等后期增加工程竣工结算审查进行编制。2019年1月23日,根据审查工程造价7441057.86元,建研测控集团公司与尧天建筑公司协商同意按742万元结算。同日,建研测控集团公司与尧天建筑公司签订《工程款支付协议》,约定扣除已支付的工程款300万元,剩余的工程款442万元,建研测控集团公司于2019年2月1日前支付42万元,2019年4月30日前支付200万元,2019年8月30日前支付100万元,余款100万元在2020年1月15日付清;建研测控集团公司如未按约定日期按时还款,应按月利率2.4%**天建筑公司支付违约**还清工程款之日为止。协议签订后,截止2019年8月21日,建研测控集团公司共**天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款342万元,余款100万元至今没有支付。 诉讼中,尧天建筑公司放弃部分逾期违约金,将双方约定的逾期违约利率标准从月利率2.4%调整为年利率15.4%。 本院认为,建研测控科技公司与尧天建筑公司签订的两份建筑施工合同,均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建研测控科技公司经登记变更为建研测控集团公司后,其权利义务由建研测控集团公司**。在建筑施工过程中,建研测控集团公司因资金困难,对在建工程要求尧天建筑公司暂停施工,其后双方对已完成工程量工程款的确定和支付进行协商,最终签订《工程款支付协议》,分期支付工程款,并约定了违约责任。该协议同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依法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按照双方约定,最后一期工程款100万元应于2020年1月15日支付。建研测控集团公司未能在约定时间支付上述工程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并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故对尧天建筑公司要求建研测控集团公司给付工程款100万元的诉讼请求并承担违约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诉讼中,尧天建筑公司调低逾期违约金计算标准,属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且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不持异议。视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湖北建研测控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湖北尧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00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00万元为基数,从2020年1月16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18800元,由湖北建研测控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吴 巍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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