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9006民初3605号
原告:湖北琳峰防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天门市侨乡开发区创业大道**。
法定代表人:周早清。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鹰之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能家居(天门)有限公司,,住所地:天门市小板镇三乡路天仙公路以北)。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北尧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门市竟陵**广场商业步行街(西山**楼)******
法定代表人:徐南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文学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义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北琳峰防火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能家居(天门)有限公司、湖北尧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湖北琳峰防火材料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琳峰防火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琳峰防火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464元,减半收取计3732元,由原告湖北琳峰防火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姣
人民陪审员 谌 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