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9006民初3586号
原告:***,男,1968年10月24日出生,河南省汝南县人,住汝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法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尧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门市竟陵**广场商业步行街(西山**楼)******。
法定代表人:徐南洋。
原告***与被告湖北尧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范蕾蕾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