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尧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省联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湖北尧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1202民初223号 原告:湖北省联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咸宁市咸安区。 法定代表人:童想清,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湖北尧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天门市。 法定代表人:徐南洋,该公司经理。 原告湖北省联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晟公司)与被告湖北尧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尧天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联晟公司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联晟公司撤回对被告尧天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省联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36元,由原告湖北省联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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