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1202民初223号
原告:湖北省联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咸宁市咸安区。
法定代表人:童想清,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湖北尧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天门市。
法定代表人:徐南洋,该公司经理。
原告湖北省联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晟公司)与被告湖北尧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尧天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联晟公司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联晟公司撤回对被告尧天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省联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36元,由原告湖北省联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