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判决书
(2018)黑0302民初856号
原告鸡东县铭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铭城房地产公司)与被告牡丹江市瑞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瑞安建筑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作出(2017)黑0302民初1779号民事判决书。铭城房地产公司不服该判决,向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9日作出(2018)黑03民终24号民事裁定书,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8月9日和2018年9月10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第三人刘志强于2018年4月1日,申请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原告铭城房地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国山、被告瑞安建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海涛、第三人刘志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但在订立、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合同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该合同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必须进行招标: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相关解释进一步明确,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住宅、酒店、公寓、写字楼等项目。本案中,涉案工程性质系住宅,故涉案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刘志强作为实际施工人又借用瑞安建筑公司的资质与铭城房地产公司签订承包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亦明确规定,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投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据此,铭城房地产公司与瑞安建筑公司签订的承包合同违反法律强制性效力性规定,属无效合同。庭审中,铭城房地产公司明确诉讼请求,坚持要求瑞安建筑公司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综上所述,因铭城房地产公司与瑞安建筑公司签订的承包合同属无效合同,铭城房地产公司要求瑞安建筑公司按合同约定给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鸡东县铭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960元,由原告鸡东县铭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玉玲
人民陪审员 李春梅
人民陪审员 李学兰
书 记 员 张名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