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华泰机电暖通空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华泰机电暖通空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延川县果业局,延川县金发农机专业合作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622民初299号
 
原告:陕西华泰机电暖通空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全建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延川县金发农机专业合作社,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延川县。
法定代表人:王卫军(又名王军),系该合作社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靳增民,延川县永坪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延川县苹果生产管理办公室(原延川县果业局),住所地延川县。
法定代表人:杨延收,系该管理办公室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江涛,系该管理办公室会计。
被告:***,男,汉族,1971年4月14日出生,陕西省延川县人,现住延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靳增民,延川县永坪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陕西华泰机电暖通空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延川县金发农机专业合作社、延川县苹果生产管理办公室、杨江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立案。原告陕西华泰机电暖通空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华泰机电暖通空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由原告陕西华泰机电暖通空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  延  梅
人民陪审员   马  彩  玲
人民陪审员   朱  琴  琴
 
二0二一年七月一日
 
书  记  员    梁     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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