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6民终155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华泰机电暖通空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61177524W。
法定代表人:全建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宽强,陕西宽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延川县**农牧业专业合作社,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延川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610622305335688U。
法定代表人:王军,系该公司理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延川县果业局,住所地,延川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610622732646376N。
法定代表人:杨延收,系该单位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江涛,男,1991年4月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延川县人,系延川县果业局干部。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1年4月1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延川县人,现住延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靳增民,延川县永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陕西华泰机电暖通空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2020)陕0622民初5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陕西华泰机电暖通空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全建强、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宽强、被上诉人延川县**农牧业专业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王军、被上诉人延川县果业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江涛、被上诉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靳增民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上诉人对涉案工程款的结算情况已提供了相关的证据,故案涉工程的实际履行情况及工程结算情况的事实还需进一步查明,请一审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再行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2020)陕0622民初57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4600元,退还上诉人陕西华泰机电暖通空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李 欣 南
审 判 员 武 烨
审 判 员 樊 宁
二○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 官 助 理 吴 思 兰
书 记 员 樊 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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