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华泰机电暖通空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华泰机电暖通空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延川县果业局,延川县金发农机专业合作社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 西 省 延 川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622民初1762号
原告:陕西华泰机电暖通空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全建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延川县金发农机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延安市延川县。
法定代表人:王军,系该合作社的理事长。
被告:延川县果业局,住所地延川县。
法定代表人:高树岭,系该局局长。
原告陕西华泰机电暖通空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延川县金发农机专业合作社、延川县果业局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刘虎森适用简易程序对该案进行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由于原告提供的身份情况失误致使被告身份不明确。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华泰机电暖通空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的被告不明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陕西华泰机电暖通空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600元,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刘  虎  森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李  改  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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