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华泰机电暖通空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华泰机电暖通空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延川县果业局,延川县某某农牧业专业合作社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 西 省 延 川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622民初1761号

原告:陕西华泰机电暖通空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全建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延川县**农牧业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延安市延川县。

法定代表人:王军,系该合作社的理事长。

被告:延川县果业局,住所地延川县。

法定代表人:高树岭,系该局局长。

原告陕西华泰机电暖通空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延川县**农牧业专业合作社、延川县果业局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刘虎森适用简易程序对该案进行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由于原告提供的身份情况失误致使被告身份不明确。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华泰机电暖通空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的被告不明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陕西华泰机电暖通空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600元,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刘 虎 森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李 改 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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