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碑民初字第01328号
原告:陶文文,男,1980年6月27日出生,汉族,无业。
委托代理人:***,陕西迎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华泰机电暖通空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兴庆路98号。
法定代表人:全建强,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全存周,男,兵器工业第二零二研究所干部。
本院在审理原告陶文文与被告陕西华泰机电暖通空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陶文文于2014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陶文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陶文文撤回起诉。
诉讼费3922元,本院减半收取,1961元退还给原告陶文文。
审判长甄方民
代理审判员*春
人民陪审员张彤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