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内0302民初3071号
原告: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乌海分公司。住所地:乌海市海勃湾区冬青街南、创业路东中国电信大楼。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74年5月29日生,公民身份号码:×××,该单位职工,住乌海市海勃湾区海达街一街坊6号楼1**301室。
被告:乌海市万平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乌海市摩尔沟工业园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乌海分公司诉被告乌海市万平建材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协商解决纠纷,原告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乌海分公司于2019年8月8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原、被告已协商解决纠纷,原告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乌海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乌海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
审判员 苗 丽
二〇一九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