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青云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青云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冀0828行审7号
申请执行人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围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原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所在地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围场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30828000977102N。
法定代表人李晟,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男,1978年1月13日生,蒙古族,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现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委托代理人***,男,1976年9月24日生,满族,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现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青云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云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山山湾子乡半壁山村四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8050982348E。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围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围国土资罚字[2018]1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3月22日以需要对该行政处罚的案件进行补正调查、完善相关程序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审判长刘国会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