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0828民初3824号
原告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青云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告**,男,1961年2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被告***,女,1963年5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青云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赔偿损失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