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623民初2854号
原告:无棣鹏展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无棣县万佳达电子大街。
法定代表人:段春升,该公司经理。
被告:通辽光远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通辽市新建大街1316号。
法定代理人:柳某,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棣鹏展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通辽光远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棣鹏展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无棣鹏展电力器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棣鹏展电力器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94元,减半收取计2097元,由原告无棣鹏
展电力器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秀伟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宋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