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内0502民初6174号
原告:**,男,1974年5月24日出生,满族,个体经营者,现住通辽市,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健凯,内蒙古金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棣鹏展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无棣县西城工业园转盘西3公里处路北卓佳电气对过院内。
法定代表人:段玉亭职务: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无棣鹏展电力器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19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宝玉
二〇一九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陈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