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305财保675号
申请人:武汉冠辉实验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武湖正街1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6074495341M。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淄博市水资源管理办公室,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和平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703004932266993。
负责人:**。
被申请人:太平洋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工农路29号天虹大厦4楼B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608305304X。
法定代表人:蒋超,董事长。
申请人武汉冠辉实验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武汉冠辉实验设备有限公司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单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武汉冠辉实验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对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不得超过1年,对动产的查封期限不得超过2年,对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查封期限不得超过3年)。
案件申请费1420元,由申请人武汉冠辉实验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