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冠辉实验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实验设备有限公司、太平洋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05执1196号
申请执行人:****实验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6074495341M。
法定代表人:刘杏花,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太平洋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608305304X。
法定代表人:蒋超,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0305民初37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太平洋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全部义务,但被执行人太平洋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太平洋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信用社及其它有储蓄业务单位的应当履行义务的存款200000元。
二、若银行存款数额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太平洋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三、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或提供有效担保,以及划拨相应款项后,解除本案及相关联案件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四、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建民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若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