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羊达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中信达能源有限公司与西藏羊达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川0603民初4354号之一
原告四川中信达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西藏羊达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立案。因双方已达成和解,原告四川中信达能源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中信达能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998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4998元,由原告四川中信达能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 英 人民陪审员  张宋安 人民陪审员  李 艳
法官 助理  赵 林 书 记 员  杨 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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