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川0603民初4354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四川中信达能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西藏羊达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作出(2020)川0603民初4354号民事裁定,已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688435元。因解除保全申请人已撤回对被申请人的诉讼,解除保全申请人遂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西藏羊达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688435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 英
人民陪审员 张宋安
人民陪审员 李 艳
法官 助理 赵 林
书 记 员 杨 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