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羊达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西藏德致远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与西藏羊达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珠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加查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藏0528民初32号
原告西藏德致远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与被告西藏羊达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珠委托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西藏德致远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与被告西藏羊达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珠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藏德致远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00.00元,减半收取计1,800.00元,由原告西藏德致远工程检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普布玉珍
书 记 员 拉姆次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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