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羊达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华宇众合力实业有限公司与西藏羊达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山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21)藏05民辖终5号
上诉人四川华宇众合力实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西藏羊达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异议一案,上诉人四川华宇众合力实业有限公司不服西藏山南市贡嘎县人民法院(2020)藏0522民初8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四川华宇众合力实业有限公司上诉称,2019年12月6日,上诉人四川华宇众合力实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西藏羊达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关于“雅江国际温泉度假中心项目”的《内部施工承包合同》,实际上是被上诉人与案外人西藏自生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协商后,借用上诉人的名义签订的合同,合同签订后,被上诉人向上诉人转账400万元,上诉人立即按照被上诉人要求将该款项转账给西藏自生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项目施工合同》但并未实际履行且合同中并未约定管辖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本案应由上诉人四川华宇众合力实业有限公司所在地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管辖,望撤销贡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藏0502民初95号民事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四川华宇众合力实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西藏羊达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上诉人四川华宇众合力实业有限公司将山南市贡嘎县昌果乡的雅江国际温泉度假中心项目建设的前期工作便道及相关临时建设工程发包给被上诉人西藏羊达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施工。2019年12月6日双方签订《内部施工承包合同》、2019年12月9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书后,被上诉人西藏羊达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0日,根据合同约定内容,向上诉人四川华宇众合力实业有限公司账户转账400万,合同已开始履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本案属专属管辖,涉案工作便道及相关临时建设工程项目位于西藏山南市××县内,故,贡嘎县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认定对本案有管辖权,并无不当。 综上,原审法院裁定正确,应予支持。上诉人四川华宇众合力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索朗多吉 审 判 员 曲  妮 审 判 员 洛桑顿珠
法 官 助 理 次仁拉姆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