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藏0103民初47号
原告西藏那能燃料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西藏羊达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原告西藏那能燃料销售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藏那能燃料销售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未损害国家及他人的利益,也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属于有权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藏那能燃料销售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713.12元,减半收取计4356.56元,由原告西藏那能燃料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于坤
法官助理刘雪涛书记员索朗曲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