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羊达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西藏天途贸易有限公司、拉萨市亮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藏0102民初77号之二
原告西藏天途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拉萨市亮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西藏羊达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西藏天途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藏天途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西藏天途贸易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8765.33元,减半收取计9382.67元,由西藏天途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廖锐审判员**普支审判员洛丹次仁
法官助理*优嘉书记员伍金其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