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山南市乃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藏0502民初46号
原告:西藏羊达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旦某。
被告:**,1973年9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西藏羊达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7日立案后,原告西藏羊达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藏羊达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协议为由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诉讼权利,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藏羊达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西藏羊达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央 宗
人民陪审员 洛桑赤列
人民陪审员 ***玛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三日
法官 助理 嘉央次珍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