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京创太极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广东安居宝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新疆京创太极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112民初2708号
原告:广东安居宝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起云路6号自编一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69537544R。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司法务。
被告:新疆京创太极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北京南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745225925R。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东安居宝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京创太极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4日立案受理。2019年5月23日,原告广东安居宝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已与新疆京创太极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广东安居宝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东安居宝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68元,由广东安居宝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侯洁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附:本裁定主要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