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同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佳杰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新疆同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武侯民初字第4828号
原告佳杰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天山西路799号4号楼4层。
法定代表人*向前,总裁。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69年5月5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北京西路69号3栋1单元4楼401室。
委托代理人万颖涛,男,汉族,1971年9月14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建设南路20号32栋4单元5楼9号。
被告新疆同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明园路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72年5月19日出生,住新疆乌鲁木齐市明园路1号石油花园A座1306室。
本院在审理原告佳杰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新疆同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佳杰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于2011年3月1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佳杰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申请撤诉,该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佳杰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新疆同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185元,减半收取6092.5元,诉讼保全费3120元,共计9212.5元,由原告佳杰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苏靓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一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文蓓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