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同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某某与新疆同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新0104民初12929号
原告:***,男,1969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
被告:新疆同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鼎泽凯(哈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与被告新疆同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起诉标的22925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6.56元,现原告***变更诉讼标的为9000元,案件受理费应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5元。
审判员***
二O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