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镇经平商初字第00064号
原告镇江盛润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京口区谏壁镇东京村南谢二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剑,江苏博事达(镇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东珠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横沙民东路1650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东珠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地址上海市宝山区泰兴桥180号。
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镇江盛润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东珠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上海东珠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镇江盛润建材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上海东珠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上海东珠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镇江盛润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镇江盛润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东珠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上海东珠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87元、财产保全费1210元,合计2697元,由原告镇江盛润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严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