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982民初8920号
原告:***,男,1988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飞,山东一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裕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汝州市城桓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20874559393。
法定代表人:张永闯,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河南裕博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33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侯诗征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武金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