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湖南高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彭家巷**iv>
法定代表人:胡锷。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湘0104民初638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该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南高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737287元(含执行费29478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得收入2737287元(含执行费29478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