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现代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现代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晟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湘0104执恢260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湖南现代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126号现代广场综合楼六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南晟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一段758号和***A1栋2317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第三人:**,男,汉族,1969年8月18日出生,住长沙市天心区。
第三人:**,男,汉族,1972年8月27日出生,住长沙市天心区。
申请执行人湖南现代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晟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0年6月12日,申请执行人湖南现代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与被执行人湖南晟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之间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第五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湘0104民初7058民事判决书、(2018)湘01民终7712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内申请恢复执行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肖和平
审判员尧航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辉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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