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现代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现代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晟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湘0104执恢2608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现代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126号现代广场综合楼六楼。
法定代表人:杜明辉。
被执行人:湖南晟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一段758号和***A1栋2317房。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湖南望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杜鹃路768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湖南现代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晟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湖南望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湘01民终7712号、(2017)湘0104民初705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湖南晟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湖南望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湖南晟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湖南望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即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南晟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湖南望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78756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湖南晟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湖南望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得收入678756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应的其他财产(利息、迟延履行利息暂计算至本裁定之日止)。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肖和平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辉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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