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现代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现代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晟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湘0104执恢260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现代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126号现代广场综合楼六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南晟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一段758号和***A1栋2317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第三人:**,男,汉族,1969年8月18日出生,住长沙市天心区。
第三人:**,男,汉族,1972年8月27日出生,住长沙市天心区。
申请执行人湖南现代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晟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湖南现代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第三人**、**没有履行出资义务为由申请追加第三人**、**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公开举行了听证,申请执行人湖南现代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第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滕羽到庭参加了听证会。经审查,2010年12月29日,被执行人湖南晟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由股东**、***、***共同出资1000万元设立,股东**出资700万元,占股70%,股东***出资168万元,占股16.8%,股东***出资132万元,占股13.2%,承诺剩余出资额于2012年12月28日前实缴到位。2011年4月13日、7月21日、7月22日,股东**分别向被执行人湖南晟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出资273240元、100000元、100000元,均备注了“**缴投资款”。2015年6月2日,股东***、***将其名下的股份全部转让给股东**,由股东**出资300万元,占股30%,股东**的出资额及出资比例不变,股东**、**分别已实际出资144.9万元、62.1万元,余额555.1万元、237.9万元承诺于2016年12月30日前实缴到位,并修改了公司章程。此后,被执行人湖南晟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的出资额、实缴资金、股东会议均无新的记录。本院认为,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因第三人**、**提供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与申请执行人提供的工商登记信息能够相互印证,而第三人**、**提供的2015年6月2日以后的转账记录在时间上、内容上、缴款人上存在诸多矛盾之处,且第三人**与被执行人湖南晟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部分偿还款项中均是债务人,故对第三人**、**提出的已经足额缴纳出资额的答辩意见,本院不予支持。根据双方现有证据足以证明股东**、**尚未在认缴期限内足额缴纳出资。被执行人湖南晟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合法有据。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追加第三人**、**为本案被执行人;
二、被执行人**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在未足额缴纳的555.1万元出资范围内向申请执行人湖南现代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偿债务6787560元(利息、迟延履行利息暂计算至2019年11月14日);
三、被执行人**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在未足额缴纳的237.9万元出资范围内向申请执行人湖南现代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偿债务6787560元(利息、迟延履行利息暂计算至2019年11月14日)。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另行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审判长***
审判员肖和平
审判员尧航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辉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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