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现代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等与湖南现代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0104民初3146号
原告:**,男,1969年8月1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长沙市人,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
原告:**,男,1972年8月2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长沙市人,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
被告:湖南现代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高新开发区桐梓坡西路229号金泓园A-7栋303-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553034702P。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湖南晟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一段758号和***A1栋2317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356766414XA。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湖南现代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湖南晟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6月12日以已与被告湖南现代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湖南现代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于2020年6月12日以已与被告湖南现代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而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姚祖坤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虞丽平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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