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黄县建安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内黄县×人联合会、内黄县建安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6)豫0527行审13号
申请执行人内黄县××人联合会,住所地,内黄县红旗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男,任理事长。
被执行人内黄县建安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黄县振兴路。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内黄县××人联合会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强制执行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征收一案于2016年1月6日作出的内残处(2016)050号《处理决定书》。
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内黄县××人联合会作出的内残处(2016)050号《处理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内黄县××人联合会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2016年7月11日申请执行人内黄县××人联合会向被执行人内黄县建安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邮寄送达了催告书,催告被执行人内黄县建安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履行内残处(2016)050号《处理决定书》,缴纳××人就业保障金6617.31元。被执行人内黄县建安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未提起行政诉讼,亦未履行义务。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内黄县××人联合会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强制执行的条件,应当准予强制执行。因申请执行人内黄县××人联合会未催告被执行人内黄县建安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履行从2015年11月1日起按日加收应缴金额5‰的滞纳金,故该内容不具备强制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内残处(2016)050号《处理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即被执行人内黄县建安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人就业保障金6617.31元。
执行费人民币50元由被执行人内黄县建安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