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413民初225号
原告:亚瑞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菜户营东街甲88号鹏润家园静苑A座29层2904-2907室。
法定代表人:潘蒙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强,男,1981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该公司职工。
被告:常州腾程电力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薛埠镇工业园区东环二路45号。
法定代表人:滕海松,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亚瑞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常州腾程电力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支付拖欠尾款并不再追究其违约责任为由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亚瑞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9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亚瑞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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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史春海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日
法官助理 徐明伟
书 记 员 刘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