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瑞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传路、亚瑞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等与扬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扬州市人民政府再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苏行申189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路,男,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扬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扬州市文昌中路1号运河城市广场7-21层。
法定代表人陶伯龙,扬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虎,扬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朱跃,扬州市城建监察支队大队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扬州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扬州市文昌西路8号。
法定代表人夏心旻,扬州市人民政府市长。
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亚瑞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菜户营东街甲88号鹏润家园静苑A座29层2904-2907室。
法定代表人道格拉斯D·百德,董事长。
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朝华,男,汉族,住深圳市宝安区。
再审申请人张路因诉扬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行政处罚及扬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案,不服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10行终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案审理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张路向本院提交书面撤回再审申请书,自愿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张路撤回再审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再审申请人张路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齐 鸣
审判员 季 芳
审判员 陆轶群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钱伟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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