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1执1302号
申请执行人:亚瑞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南大道63号,组织机构代码:782xxx5-3。
法定代表人:郑纯福,经理。
被执行人:莱芜市军英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莱城工业园(口镇东街)。组织机构代码:55xxx506-7。
法定代表人:赵连英,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亚瑞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莱芜市军英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设计合同纠纷一案,莱芜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莱仲案字第069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7月31日立案执行。
经查,本案执行标的为309779.03元,被执行人莱芜市军英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的住所地在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辖区内,且执行标的额符合基层人民法院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受理范围,为便于案件执行,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指定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于文诚
审判员 邢攸军
审判员 王京波
二〇一九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杜骏
书记员白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