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鼎昱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与某某其劳动争议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pt”>民事裁定书
(2018)晋05民特70号申请人:晋城市鼎昱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城市城区建设南路89号煤气公司北第一间。法定代表人:路雷鹏,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女,汉族,1993年6月30日出生,住址:山西省阳城县。申请人晋城市鼎昱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昱公司)与被申请人**其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7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鼎昱公司称:请求撤销晋城市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晋城劳人仲裁终字(2018)第105号仲裁裁决。事实和理由:仲裁裁决在未查明基本事实的情况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裁决申请人支付被申请人工资报酬3567元属适用法律错误。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处工作期间,不仅没有按照工作标准向申请人提供合格、正常的劳动结果,甚至因为自身过错给申请人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被申请人给申请人造成的经济损失远远超过了申请人应当支付的工资报酬。此外,被申请人亦未按照约定提前一个月向申请人提交书面的辞职申请,未做工作交接,其擅自离岗的行为给申请人造成了一定的损失。***称:被申请人给用工方提供了正常的劳务,应当得到正常的工资。申请人没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在劳动期间未提供合格的劳动成果。经审查查明:**其于2017年7月7日到鼎昱公司上班,主要从事电脑操作工作。鼎昱公司在劳动仲裁过程中提供了书面劳动合同一份,该合同期限为2017年12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鼎昱公司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2018年2月24日,**其因自身原因向鼎昱公司提出辞职。鼎昱公司未支付**其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2月13日期间的工资报酬。**其2018年1月工资为2509元,2月1日至13日工资为1088元。**其向晋城市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支付2018年1月1日至2月13日工资共计3597元及经济补偿金、双倍工资若干。晋城市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6月13日作出晋城劳人仲裁终字【2018】第105号仲裁裁决书,裁决鼎昱公司支付**其2018年1月1日至2月13日期间的工资报酬共计3597元。鼎昱公司不服该终局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该裁决。本院认为,据仲裁裁决书所载,鼎昱公司在劳动争议仲裁过程中,对**其陈述的其2018年1月1日至2月13日的工资为3597元无异议,且鼎昱公司并未提供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记录等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鼎昱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其掌握管理了**其的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记录等与工资数额有关的证据,但其在劳动争议仲裁过程中,并未提供相关证据,故鼎昱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据**其的陈述认定其2018年1月1日至2月13日的工资为3597元,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之规定裁决鼎昱公司支付**其工资3597元,适用法律正确。鼎昱公司主张因**其工作失误、未完成工作任务、被客户投诉、迟到、旷工、未按公司制度提前办理离职手续等原因,应扣除**其3524元工资报酬,仲裁裁决是在未查明事实的情况下所做,但仲裁裁决的认定事实是否正确不属于本院审查范畴,故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晋城市鼎昱广告装饰有限公司的申请。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晋城市鼎昱广告装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二〇一八年八月八日法官助理牛彦坤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