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605民初33474号
申请人:广东美伦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大龙街茶东村东盛路7号之一1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49936409E。
法定代表人:林汉。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宇芬,广东安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浩瀚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敦丰路79号3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677137439Y。
法定代表人:招燕鸣。
担保人:广东合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体育东路140-148号181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88949915Y。
法定代表人:古国红。
申请人广东美伦建材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广东浩瀚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广东美伦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广东浩瀚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84007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广东合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东美伦建材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东浩瀚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84007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广东美伦建材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黄旭红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邱靳文
书 记 员 巫春娣